为加快改善山西大气环境质量筑牢法治根基 ——专访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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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1996年正式颁布,2007年进行了一次修正。这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它能否满足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能否有效改善大气污染现状?就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

中国环境报记者: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高建平答: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排放标准、各项制度、各级政府监督职责、信息公开、第三方治理等内容。第三章防治措施,分别从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等四个方面进行规定。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了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编制应急预案以及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等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紧贴我省实际,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对燃煤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规定:“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高污染煤炭的限制开采作了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同时明确,“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确保城市居民供电、供暖等民生需求。三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提高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中国环境报记者: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什么要划定禁煤区?

高建平答: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传统工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煤炭资源,工业生产主要以煤炭作为能源,居民生活取暖也主要采用煤炭,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我省必须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规定,并借鉴京津冀相关经验,《条例》规定,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城市的实际情况,在建成区内划定禁煤区范围,在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煤炭及其制品,从法律上杜绝了散煤燃烧的现象发生。

中国环境报记者:大气污染条例如何降低高污染项目的排放?

高建平答:山西省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仍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山西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因此《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而且也为山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了契机。

中国环境报记者:进入冬季大家越来越重视大气污染防治,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雾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大气污染条例有哪些相关条例来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高建平答: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机动车尾气却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雾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我省机动车尾气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山西本省机动车带来的尾气排放污染,二是过境重型车辆尾气排放污染。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抽检、路检不得收取费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销售燃油的单位,要求明示油品质量标准。通过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

中国环境报记者:扬尘污染也大家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大气防治条例是如何防治扬尘污染的?

高建平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山西不少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建筑施工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为了减少建筑施工、运输等产生的扬尘污染,《条例》对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扬尘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矿山企业、渣土运输、物料堆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同时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我省扬尘污染防治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中国环境报记者:每年秋冬季往往成为我省重污染天气最容易集中出现的时段,条例中是否有相关的减少大气污染集中排放的规定?

高建平答: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相对不利,在此期间,一些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运输等活动仍在进行,同时由于供热取暖的需要,燃煤使用量急剧增加,进一步加剧了我省大气污染程度,各种因素叠加,往往成为我省重污染天气最容易集中出现的时段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的特别措施,目的是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土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限制生产作业时间或者时段,减少大气污染物的集中排放,从而能够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达到缓解和减轻大气污染程度之目的。

中国环境报记者:工业生产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结合我省实际,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那些具体规定?

高建平答:针对工业污染排放,《条例》在第三章防治措施中,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专设一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第三十条规定,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无挥发性有机物或者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源应当采取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我省条例只是根据我省实际,对工业污染的主要方面作出规定,按照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没有作重复规定,实践中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018年12月17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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